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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起诉离婚驳回后六个月内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05-02 点击:2295次

    起诉离婚驳回后六个月内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有新理由,则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原告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如果在六个月期间之内夫妻和好是最好的,六个月的立法意旨就在于此,我们也应该按照法律的本意,在六个月的时间之内,冷静的同时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千万要避免的就是为了尽快办理手续,尽快离婚,而对对方进行栽赃和陷害等等,这样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根本得不偿失。

  • 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2-05-02 点击:271次

    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军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军人要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和收养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1 点击:348次

    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和收养相关法律规定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台湾居民在大陆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探讨
    日期:2012-05-01 点击:266次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探讨 有关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有其不同于内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将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也是高度自治的。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具有区际因素,或法律事实方面具有区际因素等情形下,必须妥善地解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涉外收养及涉外收养登记的程序规定
    日期:2012-05-01 点击:167次

    涉外收养及涉外收养登记的程序规定 鉴于收养人为外国人,协议的内容不仅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还应考虑外国人本国法律的规定,以免协议被该国法律认为无效。内容应当具体详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之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1 点击:147次

    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之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法律规定 按照涉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应适用我国的法律,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中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及法律适用
    日期:2012-05-01 点击:714次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因其具有涉外因素,而所涉及的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各不相同,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的冲突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未规定。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诉讼,由我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在实体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诉讼,由我国以外的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日期:2012-05-01 点击:193次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关于民族通婚。某些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但也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的。

  •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之个人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2-04-30 点击:282次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之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之共同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2-04-30 点击:202次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之共同债务的清偿 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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