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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日期:2013-01-11 点击:604次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可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失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包括:(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要约人能不能撤回自己的要约
    日期:2013-01-11 点击:241次

    要约人能不能撤回自己的要约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同时,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 订立合同须经过哪些必要程序
    日期:2013-01-11 点击:206次

    订立合同须经过哪些必要程序 过去的三个《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未使用过要约、承诺的字眼。新制定的《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法律名词的借鉴吸收

  • 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日期:2013-01-11 点击:520次

    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因为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 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的情形
    日期:2013-01-11 点击:268次

    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订合同的意思,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如故意与对方谈判让对方失去与他人订合同的机会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合同标的根本不存在或特定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等。

  • 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日期:2013-01-11 点击:190次

    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同时不同性质的合同所要求的条款也不尽相同,但某些条款如当事人不约定将会给履行合同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而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条给当事人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 挂靠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应如何主张权利
    日期:2013-01-10 点击:317次

    挂靠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应如何主张权利 某甲与劳务分公司形成的是一种挂靠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界定的并不是太清楚,当劳务分公司不能履行给付人工款的义务的情况下,某甲当然有权向劳务分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的情况是,某甲挂靠在劳务分公司名下,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劳务施工,所签订的合同则为开发商与劳务分公司,某甲等人在合同关系中并未出现,故某甲等不能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 已经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的房屋,其他人能否以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符为由,直接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日期:2013-01-10 点击:637次

    已经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的房屋,其他人能否以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符为由,直接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对于房产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实际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房屋产权权属做出了认定,并做出了处理结果。如果实际的产权人对此有异议,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首先要求撤销该错误的产权确权登记。只有通过行政程序纠正了错误的确权登记才可能发生一个重新登记或者符合实际情况的登记。

  • 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
    日期:2013-01-10 点击:164次

    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 个人向企业放贷和企业向个人融资是一回事吗
    日期:2013-01-09 点击:328次

    个人向企业放贷和企业向个人融资是一回事吗 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所以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当企业对外发放贷款时,利率为零,或者利率低于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带有经济上相互支持的性质,也应当是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对外发放贷款,又收取超过银行基准利率标准的利息,这就明显构成违法,加之其不属于放贷主体,应当认定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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