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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何种情形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3-04-12 点击:262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何种情形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并不是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结合具体规定予以判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才能作为抗辩事由。比如,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电力法第六十条都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以免除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3-04-12 点击:341次

    高度危险作业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危险活动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就构成这一要件。在危险活动侵权责任中,由于危险活动的危险性,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当损害结果还没有出现,仅仅出现致害的危险时,就可以承担侵权责任。

  • 子女年满18周岁后能继续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
    日期:2013-04-12 点击:287次

    子女年满18周岁后能继续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

  • 受害人在肇事机动车逃逸时的救济
    日期:2013-04-11 点击:190次

    受害人在肇事机动车逃逸时的救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且机动车不明,或者虽然可以查明肇事机动车但其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为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必要时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在垫付相关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4-11 点击:362次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处于无法控制的局面,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也无力控制。因而此时,若判令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本条规定,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盗抢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 经过公证的证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3-04-10 点击:244次

    经过公证的证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已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所以其法律证明力无可争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可以直接使用,同时,它也可以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而其他书证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日期:2013-04-10 点击:413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即可,这就意味着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同,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立法模式合理吗
    日期:2013-01-21 点击:424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立法模式合理吗从交易成本和组织费用来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呈现何种形态,应该完全由组织者自己决定。公司法的繁琐不但违背了民商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而且会人为地加大整个社会的组织成本。所以,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更有弹性,应当让公司的设立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吗
    日期:2013-01-21 点击:1318次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吗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运营近年来问题不断,但担负着“管人、管事、管资产”重任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和各地国资部门),却少有人为此背负责任

  • 未采授权资本制,而采取了股东出资分期交纳的制度是否合理
    日期:2013-01-21 点击:211次

    未采授权资本制,而采取了股东出资分期交纳的制度是否合理新公司法修改采用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的制度,但这不是授权资本制,也不是折中授权资本制,而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中的股东缴纳出资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只不过是承认了现实生活当中的一个现状,换句话说,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省份工商局已经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尽管我们在宪法学意义上讲,他们可能有违宪的行为。但是它是个事实,这次立法上好像给予了一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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