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可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失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包括:(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是否因此失去效力?
对此,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国外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大陆法系普遍认为,要约不因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妨碍其效力,除非要约人表示了反对意思,或者要约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或行为能力丧失的事实。英美合同法认为,要约人死亡时,如果受要约人接受其死亡通知后,就不得再为承诺;如果不知其死亡而承诺,倘若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则合同不成立,如合同可由要约人的继承人履行,则合同依然成立有效。在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前死亡,按照对价理论,要约对要约人自然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后死亡,除该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外,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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