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日期:2013-01-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是。因为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见《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关系复杂、重要的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这一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推定形式是指不以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以行为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如某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依上述三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是有效合同。

关于合同的订立究竟应采用哪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