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带领本村数十名民工,挂靠在某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公司的名下,对外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在某工程中提供劳务施工(清包)。清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方(某开发商)、乙方(劳务分公司)。在清包合同中,某甲仅是以劳务分公司作业班组长的身份签字。合同签订后,某甲带领工人履行了劳务合同,可是开发商却没有及时给付人工款,劳务-分公司又不肯提起诉讼,某甲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还是某甲与所有民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解答:某甲与劳务分公司形成的是一种挂靠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界定的并不是太清楚,当劳务分公司不能履行给付人工款的义务的情况下,某甲当然有权向劳务分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的情况是,某甲挂靠在劳务分公司名下,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劳务施工,所签订的合同则为开发商与劳务分公司,某甲等人在合同关系中并未出现,故某甲等不能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不过,某甲与劳务分公司的挂靠关系中,双方也存在着一种劳务承包与劳务合作的关系,劳务分公司从开发商手中获得结算款项以后,自然应当与某甲等人办理清算与结算。类似这种情形,某甲等应当对劳务分公司提起诉讼并把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案件中来。同样可以达到某甲等人通过诉讼取回人工款的目的,而某甲等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开发商,也不能以劳务分公司名义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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