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同时不同性质的合同所要求的条款也不尽相同,但某些条款如当事人不约定将会给履行合同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而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条给当事人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名称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的。而姓名是针对自然人的。住所对于自然人是他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主要营业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它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之,则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所指向,合同就无法履行;标的违法,如属于法律所不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此标的因合同性质、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有时表现为财产,如买卖合同;有时表现为劳务,如货物运输合同;有时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加工承揽合同。
3.数量和质量。这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当事人用以明确权利义务的大小或多少和产品或行为的优劣程度而规定的。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是否按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标准,也是确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之一,因而十分重要。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实现权利的地方,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仓储合同中接受仓储物地等。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如买卖合同中可采用自提、送货上门、代运、分期分批或一次性交付等方式。履行结算义务时,可采用托收承付、电汇、信用证等方式。
6.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此最好作出约定,以便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及时有效地予以补救。
7.解决争议的办法。如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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