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依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同时,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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