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时间是发生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实施刑讯逼供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并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有犯罪事实的人,虽然属于违法逮捕,但由于被逮捕人有犯罪事实存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逮捕的,无论是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规定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也不发生国家赔偿。
引起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的情形拘留权是国家机关向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重要权力,国家必须依法保障这一权力,包括一定程序的自由裁量权限。为此,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的刑事拘留仅指不符合罪该逮捕这一条件的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人实行的拘留。反之,如果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的重大嫌疑,那么,即使最终解除了嫌疑,拘留也是合法的,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构成违法拘禁行为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之外,所采取的拘禁行为,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说的违法拘禁行为。被拘禁的对象是自然人,具体讲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健康人或残疾人,等等。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了禁闭、强行关押、隔离审查、绑架等方法,使特定的公民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直接责任者为行政主体不管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表现,也不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无过错,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或先行承担。
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并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专用权属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财产。
商标法是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商标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现行商标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颁布,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
什么事巨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即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本法予以禁止。最高奖的金额是指在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中所设的最高一个档次的奖品的金额,既不是指总奖额,也不是指并列的几个最高档次的奖品金额之和。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如何理解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这种有奖销售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不是所设的奖品有问题,而是推销的商品有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核心问题要看所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什么是“质次价高”的商品,一种意见认为是质价不符的商品,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劣质商品。劣质商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论以何种手段推销劣质商品都是违法的,当然劣质商品也不能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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