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三个《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未使用过要约、承诺的字眼。新制定的《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法律名词的借鉴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