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的房屋,其他人能否以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符为由,直接提起民事确权之诉?是否应先走行政程序解决?
解答:对于房产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实际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房屋产权权属做出了认定,并做出了处理结果。如果实际的产权人对此有异议,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首先要求撤销该错误的产权确权登记。只有通过行政程序纠正了错误的确权登记才可能发生一个重新登记或者符合实际情况的登记。当然,如果各个所谓的产权人对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那么,他们可以在产权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的权属,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产权关系就成为房产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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