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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日期:2013-07-29 点击:159次

    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其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原告公民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及被告为行政机关的,不存在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只有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本法人单位内或组织内以及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
    日期:2013-07-29 点击:623次

    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诉讼活动之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参加到诉讼之中,他们是为了协助他人进行诉讼,使行政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他们与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3-07-28 点击:154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的违法情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这里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种产品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于一些暂无标准可依的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必须经毒理学试验验证后,方可判定为卫生安全合格。

  • 关于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61次

    关于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如果由于未优先运送有关人员和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里的“同时追究”是指既追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既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又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处理疫情人员的缺乏和药品、医疗器械的匮乏,导致传染病疫情进一步扩大、传染病病人死亡或重伤等情形。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撤职、开除三类行政处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

  • 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
    日期:2013-07-28 点击:193次

    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但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有了变化,先是由海关作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现在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因此,应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来追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行政责任。如果由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未依法报告、通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还要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他们的行政责任方式有:降级、撤职、开除。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7-28 点击:1889次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谓非法采集血液,是指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血站进行非法采集血液,或者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进行非法采集血液。所谓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非法组织卖血队伍,霸占一方,从卖血者那里盘剥取利,不择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责任有: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至于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出卖血液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737次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医疗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前条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相类似,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和警告都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是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不仅要有本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还要有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私立医院中,可以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单位内部的纪律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同时,本法规定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国家对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536次

    国家对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规定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为工作需要在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等情况下,都有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如参加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救护车司机、有关科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等;还有些工作岗位在生产、工作中也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他们在工作中极易感染相关传染病,对身体造成伤害。

  • 关于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具体安排和保障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136次

    关于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具体安排和保障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给予财政补助。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经费保障政策,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力度,2004年基本完成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任务,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 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10次

    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纳入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所谓长期计划一般指十年以上的计划,它属于纲领性、轮廓性的远景规划。所谓中期计划主要是指五年计划,它是连接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的纽带。所谓短期计划即年度计划,是贯彻落实中长期计划的具体行动计划。政府运用这三种计划形式,可以确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途径,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中期目标、政策和原则,确定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年度任务、方针和有关措施。既有长远打算,又有具体行动方案,避免了大起大落,从而府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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