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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的处罚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两类,一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应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禁止药品流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药品法定监督检验的职责。如果允许上述人员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会使国家的药品监督检查权得不到正确实施,也难以保证药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甚至出现谋取私利,诱发腐败的情况。因此,法律对上述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抽查检验药品质量和在必要时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为判断药品质量状况提供技术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于保证药品质量是必要的。
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以及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的附随义务的规定 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方面。如对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经GMP或GSP认证合格的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生产、经营的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等。
关于药品价格和广告问题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价格法对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广告法则对广告的基本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及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价格法、广告法是分别规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广告问题的一般法。而在本次修改的药品管理法中,又针对药品价格和广告的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因此,按照立法法关于特别法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规定,对涉及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问题,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价格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本条重申了这一原则。
上诉人撤回上诉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双方都上诉的案件,不能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撤回上诉不能一撤到底。
上诉人提起上诉之后能否撤回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但基于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放弃,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之后,在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可要求受诉人民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
法院采取部分撤销裁判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说,决定是否全部撤销或是部分撤销,主要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全部违法还是部分违法,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就应当全部撤销,部分违法就部分撤销。
二审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一审人民法院的主要事实清楚,也完全符合主要程序,只是一些次要事实不够清楚,次要证据不足,而二审人民法院又可以亲自查明的,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就不必发回重审,可以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无论主要事实清楚与否,均应发回重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怎么处理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当自行回避;如果这些人不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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