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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应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的规定 以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例。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在全国出现蔓延的时候,卫生部组织全国最好的专家集中力量对此病进行研究。适时的发布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出院诊断参考标准等,并及时的根据新的研究成果作出修改,指导全国的治疗工作。医疗机构只有不断的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才能造福于人民群众。
关于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定 治疗机构分为传染病医院、核准登记传染料的综合医院和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定的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它们是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主体,负责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传染病医院还要具有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县级医疗机构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病人及时转诊。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隔离观察和转诊。
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其后果必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伤害,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以及对患者医疗救治的过程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都要与造成人体伤害的病毒、有毒物品接触,工作性质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自身健康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人员,并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参与防治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以及参与这项工作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还包括社会上志愿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
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的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着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全部技术性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要有一身真本领,才能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工作。过硬的本领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和不断更新。本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就是要形成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在培训中要注意普及和提高,在普及的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专业机构,同时要注重对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培训和掌握。
关于社会参与共同防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隐患时,都可以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对报告的调查核实制度,及时对举报和报告作出处理和反应。对传染病疫情的举报和报告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关于在传染病防治中依靠科学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政策的规定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国际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传染病信息的通报和传染病监测、预警、处理有关技术的交流。国际合作既包括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包括与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防、治疗和信息通报网络,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可以按照共同商定的规范和途径,及时通报,使有关国家能够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应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社区医疗机构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对疫源地进行消毒;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指的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 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建设部门,负责大型建设项目相关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检疫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财政部门,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提供经费保障。
关于人民政府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重点以及发展步骤等用规划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围绕规划建立系统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顾此失彼问题,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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