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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23次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比如,粮食、棉花、猪肉、食盐、防洪物资等。建立储备的目的,是为一旦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平抑市场物价。这次制定的价格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调。由于我国特定的人口多的国情和历史上多次灾荒的原因,粮食是重要商品储备的首选。

  • 国家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政策目标和调控手段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23次

    国家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政策目标和调控手段的规定 我国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的政策目标,第一是为安定人民生活;第二是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第三是为了稳定国民经济;第四是为了改善价格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结构调整。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是一个综合的、宏观的、全局的和全面的指标。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调整程序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244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调整程序所作的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价格水平。价格可以调节经济,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在确定具体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是多少时,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公布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日期:2013-07-26 点击:496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公布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部门,应当负责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公布的具体期限和方式,法律未作规定,由制定价格的部门自行确定。定价目录中规定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部门制定以后就可以公布,中央定价目录中所列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如可以同时采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不同形式,也可以只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形式。

  • 政府定价听证会制度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49次

    政府定价听证会制度所作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价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第二,可以进行听证的价格范围不限于本条列举的三种价格,属于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也可以列入听证的范围;第三,对群众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可以不实行听证会制度。

  •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的程序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86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的程序所作的规定进行成本调查,也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所必需的,这样可以弄清生产经营成本,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可靠的依据。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是以个别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所以,确定社会平均成本,就需要对经营者的个别成本进行调查。

  •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以及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构成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696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以及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构成所作的规定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市场供求状况。在成本确定的情况下,市场供求是影响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决定因素。市场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市场供小于求时,价格就会上涨;市场供求平衡时,价格就会与价值相等,比较平稳。可以这样说,价值能否通过价格获得实现,要由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

  • 定价目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64次

    定价目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的市、县发展水平不同,有的市、县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也有很大差别。对于有些需要由政府管理的价格,如市、县范围内地产地销的商品、小农药、小化肥的价格以及市、县范围的自来水供水收费、小公园门票等,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定价,既不必要,也不适应不同发达程度地区对政府管理价格的不同需要。

  • 定价目录的制定权限以及定价目录的法律地位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255次

    定价目录的制定权限以及定价目录的法律地位所作的规定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是地方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依据,它规定的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本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所以,地方定价目录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84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的规定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公用事业通常是指适应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的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如公共汽车、地铁、自来水、煤气供应、电话、出租汽车、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某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其变动往往会影响到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对公用事业价格不能完全任由市场调节,对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当由政府进行必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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