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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价格工作的管理制度
    日期:2013-07-26 点击:104次

    价格工作的管理制度 除了价格主管部门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就是上面所指的分工负责。价格法中所指的其他有关部门,就是国务院所属的除价格主管部门以外的依法可以负责价格工作的部门,比如,铁道、交通、教育、卫生、水利、民航、农业以及其他一些部门,他们的职责由法律或者国务院确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这样,就使有关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之间,有统一负责,也有分工负责。

  • 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
    日期:2013-07-26 点击:132次

    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 正常的价格秩序,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价格活动的秩序,它要求人们的价格行为是有规则的,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这种秩序,不但依靠法律去建立,而且要凭借国家的力量去维护,使人们在价格活动中能够尊重并保持已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比如,法定的价格机制,价格形式、定价权限、行政干预措施、定价程序等,都是一项项价格活动的秩序,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其实施,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关于对干扰破坏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国家也需要按照价格法所确定的职责,予以限制和给予处罚,以保证价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 价格机制及价格形式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253次

    价格机制及价格形式的规定 价格法中确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它们的具体内容在后面将作介绍,而先在价格法第三条的第一款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即: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是它体现了价格机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二是以大多数和极少数的格局来促进价格改革,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三是限制了政府对价格的不适当干预;四是也保证了必要的对价格的调控,政府的定价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日期:2013-07-26 点击:459次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价格法对服务价格所作的规定为,是指有偿服务的收费。在这个规定里表明服务价格的三个特点,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它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一定价值的,或者说,所交换的对象是一定形式的服务;二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在服务中体现它的价值,所以人们有时将服务称为服务商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理论上将有偿地提供服务列入商品交换的范畴,也正是反映了有偿服务的实质;三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服务价格,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同,并不改变它的价格特征。常见的服务价格有;旅店业、餐饮业收费,旅游、文化收费,运输、公共交通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邮电资费,广告、信息服务收费,科技服务收费等。

  • 价格法立法目的及立法指导原则
    日期:2013-07-26 点击:144次

    价格法立法目的及立法指导原则 商品价格的上升与下降,会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当某种商品价格上升,就会吸引资源的流入,而某种商品价格的下降,就会使资源流失;但这种情况又不是绝对的,比如,商品的价格过高会抑制消费,相反,商品价格下降又会增加消费,同样会调节资源的流出与流入。总之,无论价格采取一种什么形式在影响着资源的合理配置,价格法都要积极地保障这种作用。

  • 价格法强化了价格监督检查
    日期:2013-07-26 点击:258次

    价格法强化了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法是部好的法律,内容丰富,应当多下点功夫理解其内容,自觉地执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将是很有益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到收费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一切与价格有直接关系的个人,都应当程度不同地对价格法有所了解,这是市场参与者、管理者应有的素质。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中,价格制度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各种经济制度总是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人们的商品交换在一定的行为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所以,进入市场、管理市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价格法的学习有比较高的自觉性。

  • 关于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日期:2013-07-26 点击:322次

    关于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常态。上述八项规定构成了政府对宏观价格进行调控的有效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法律措施、经济措施、行政措施同时使用、结合使用,联系着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融合于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所以这一部分也是经济立法上的一个新的进展。

  •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
    日期:2013-07-26 点击:152次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 这是根据价格部门和一些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设立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已经在做并且已有成效的工作,应当在价格法中加以肯定,使之成为一项法定的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对某一些商品、某一段时间、某一类市场的价格发挥调节和稳定的作用。这是一项价格的调控措施,它把行政的作用和经济的手段结合起来运用。当然,应当使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有一定的规范,则需要制定更为具体的办法。

  • 关于价格听证会制度
    日期:2013-07-26 点击:322次

    关于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是指,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列入听证范围首先是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的,这是最重要的标准,随后列明了三种类型的价格,但是又不仅仅限于是这三种类型,而是还加上了一个“等”字,表示其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有必要时也应当列入听证的范围,这样并不会超出价格法的规定,因为此项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 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日期:2013-07-26 点击:127次

    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是指为了公众谋利益而提供服务的收费,它是通过收费补偿服务中的消耗,但又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比如,教育单位依法向接受教育的人所收取的费用,医疗单位向就医的人收取的费用,以及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所收取的费用,都属于是公益性服务价格,对其中重要的项目就应当由政府控制其价格,以保持其公益性质和得到合理的补偿。在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所指的重要部分,具体划分则在定价目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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