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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停止参与案件工作
    日期:2013-07-30 点击:321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停止参与案件工作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这里所讲的复议,就是原作出回避决定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查一遍。但复议期间,本案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有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继续执行职务,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也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当事人。

  • 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
    日期:2013-07-30 点击:248次

    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 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当事人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第一次传唤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时。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以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阶段结束以前。法庭辩论后,案件审理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当事人不能再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 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日期:2013-07-30 点击:163次

    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13-07-29 点击:777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975次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为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应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531次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诉讼被告能否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日期:2013-07-29 点击:1250次

    行政诉讼被告能否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对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所作的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这里所说的“诉讼过程”是指从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起至终审判决为止的全部过程。在这段期间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行政诉讼原告应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日期:2013-07-29 点击:422次

    行政诉讼原告应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原告应对诉讼成立要件的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日期:2013-07-29 点击:942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办法,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依职权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

  • 关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079次

    关于人民解放军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办法的规定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部队经常调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不实行普通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制度,无法按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居民身份证,必须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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