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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交验居民户口簿的规定 为了使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本条规定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基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首先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应当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是登记公民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家庭住址等。
关于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和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我国国籍的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同我国公民办理户籍登记的管理机关相一致的。在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主管机关之一,基层公安机关在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等事项外,还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有关人口方面的管理。法律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主要是考虑保障身份证发放的严肃性和保证身份证登载内容的正确性,防止随意发放和在发放中出现错误。
关于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龄的规定 有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前,可以用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和其他证件证明身份。有了居民身份证这种国家用法律确定下来的公民证明身份的最有效的方法,较之以前有更多的方便。这种方便,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当然也有权利享有。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必须申领。
关于居民身份证的式样、制作、发放、功能和对身份证有关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规定居民身份证具有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所谓“视读”功能,是指可以通过阅读身份证表面登载的内容获得持证人有关个人信息的功能,即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相片以及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所谓“机读”功能,是指通过特定仪器可以从身份证内含的芯片中阅读持证人有关个人信息的功能。
关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规定 身份证是为了证明持有者的身份,为了有效达到证明的目的,身份证登载的项目之一有持证人的相片。但是由于人的年龄的变化,身份证如果使用时间太长而不换,身份证上的相片就不能反映持证人已经变化的相貌,尤其是人从幼年到青年、再到老年,有的相貌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但如果身份证换得太频繁,也会给持证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关于居民身份证如何使用文字的规定 我们国家是多民族国家,除汉族以外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许多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为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文字,同时也是为了少数民族使用身份证的方便,本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关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以及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其中,对新出生的公民应在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身份证上使用,使居民身份证制度进一步得到改进。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在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中没有规定填写号码,在实际印制身份证时,印上了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只是证件的编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在实践中许多公民反映现在社会发展很快,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有的要乘坐民航飞机、有的需要到银行存款等,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办事,这次法律明确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制定身份证法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为了适应社会管理工作信息化的要求,目前在涉及公民参加经济、政治等有关社会活动和办理金融、证券、保险、医疗、教育等事务以及接受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时,对于掌握公民身份的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核查公民的身份证件时,缺乏有效的证明方法,可能就会影响该公民进行上述活动,给其带来不方便,甚至会侵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采用居民身份证的形式证明身份,方法简单,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办事单位或管理部门统一收集信息,提高准确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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