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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具体安排和保障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3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具体安排和保障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影响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问题,但它涉及社会生活对各方面。20O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强疾病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国务院要求,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本届政府已经确定投入数百亿元用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本条的规定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本条分三款,从不同角度具体规定经费保障制度。

1.县、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人员经费、机构经费、办事经费、设备经费等日常经费,保证日常情况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2.传染病发生、流行具有一定的规律,一些传染病可以通过监测和预警来判断其流行趋势;某些传染病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如注射疫苗来控制;有的疾病可以通过药物进行有效治疗,如结核病的规范化治疗等。因此,国家采取必要的防治手段完全可以控制某些传染病,本条规定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具体项目,对项目的实施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根据我国的财政体制,上述项目的资金从两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困难地区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从1991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设立了中央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卫生事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防治传染病专款5000多万元,用于鼠疫、血吸虫病等重大疫情防治;每年安排结核病防治专款4000多万元。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中央财政2OO3年安排了10亿元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项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和卫生防疫专用车辆配置项目、计划免疫冷链建设项目、省级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血吸虫防治项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和艾滋病防治项目。二是在卫生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例如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卫生部和财政部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规定。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发展卫生事业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多年来,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疾病控制体系薄弱,重大传染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我国用占世界2%的卫生资源基本维护了占世界22%人口的健康。2O03年“非典”的暴发流行,使我们认识到传染病的防治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政府提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卫生健康水平,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同时,提出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控制措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县级以上都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省市(地)两级应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给予财政补助。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经费保障政策,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力度,2004年基本完成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任务,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安排必要的扶贫资金,帮助这些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要把扶持这些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鼓励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国家近年来已加大中央和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将逐年增加。

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管原则,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经费应包括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规定免费治疗的疾病、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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