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国家对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规定。
为体现国家对传染病病人的关怀,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本法将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作为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获得医疗救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有特定传染病。按照本法规定,各类传染病共37种,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种类的传染病患者予以免费治疗,只能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对特定的传染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第二是困难人群。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贫困人口还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对这部分人员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国家予以减免。
近年来,国家木断加大对重大传染病的防治,采取对西部地区卫生投入的倾斜政策,在结核病、艾滋病及其他重点疾病防治中从中央卫生专项经费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以防治艾滋病、血吸虫病为重点,减少传染病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威胁。目前实行医疗救治减免医疗费用的病种有结核病、艾滋病等。
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对农民和城市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在重点地区实行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财政部2004年制定发布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人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目前提供的药品共三类六种;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克、减。常见机会性感染包括细菌性肺炎、细菌性肠炎、败血症、皮肤损伤、细菌性脑膜炎、结核、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CMV视网膜炎、单纯痢疾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弓行体脑炎、隐孢子虫病、卡氏肺囊虫肺炎、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和隐球菌脑膜炎;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霉联免疫吸附试验和快速凝集法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对结核病患者也实行了免费诊断和免费提供治疗药物的群体性控制措施。
2O03年春,北京、广东等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为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加快对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者推诿病人。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者和疑似病人的,不再交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患者住院或者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须逐项缴纳各项费用。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患者进行重点救助。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卫生部还下发了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病人,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 5O%给予补助。
本法授权卫生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有关物资储备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一定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物资储备机制,目的是使我们在传染病突然来临时,在有充分的准备,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就不可能具备抵御大的传染病疫情的应急能力,更不能取得胜利。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本条与之相呼应,作为“战时”的保障,规定了平时的物资准备。传染病防治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本法规定了政府负责物资的储备工作。物资储备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药品(包括疫苗)和医疗器械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也是救治患者的必需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就建立了中央一级储备、静态管理(品种和规模)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中央医药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卫生部和有关单位确定。国家储备实行品种、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轮换。二是其他物资的储备,主要是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的设备储备、进行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的用品和设施等的储备。储备的物资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作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因工作需要有机会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各类人员加强防护和医疗保健并给予适当津贴的规定。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为工作需要在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等情况下,都有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如参加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救护车司机、有关科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等;还有些工作岗位在生产、工作中也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他们在工作中极易感染相关传染病,对身体造成伤害。在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受到感染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为有效开展工作,要首先保障这些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本条所称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要穿好防护服装,有关单位应建立实施操作时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制度等。20O3年卫生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了隔离工作指导原则、消毒工作指导原则和医务人员防护指导原则。有关单位保障对这些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医疗保健措施,如应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等。另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条件的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卫生保健津贴。1979年10月31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对各种卫生防疫人员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条件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20O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参加传染病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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