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丧葬费?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种类: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在允许土葬的地方,包括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该赔偿给谁?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按照这一理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享有。又由于死亡赔偿金毕竟没有遗产性质,所以,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如果当事人坚决要求分割,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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