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是指破坏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身体功能的完整发挥。这种损害可能造成受害人以下实际损失:
1.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最直接最主要的损失是为了治疗人身损害,使得受破坏的人体机能或人体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而支付的金钱。这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 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在受损害之前所从事的工作因此而受到影响,必然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健康权造成的财产方面的间接损失。也就是由于遭受侵害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就会发生伙食费上的支出,有时还会需要必要的营养费用支出。
4.护理费损失。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之后,如果受害人行动不能自理,就需要有人专门进行护理,这就需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5.交通费、住宿费损失。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之后,受害人屡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复诊、转院治疗就会支出一定数额的交通费用,有时也会需要一定的住宿费用。
6.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损失。如果侵害健康权致人伤残,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会造成其正常收入的减少,甚至丧失生活来源。
7.残疾辅助用具费损失。侵害健康权致人残疾,受害人为了生活的需要,有时会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比如,四肢伤残的需要配置假肢,腿部伤残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这些残疾用具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比如,假肢根据国家标准需要几年一换。配置以及屡次更换这些残疾用具费用的支出,都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的财产上的损失。
8.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了工资收入,除了对白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对以其扶养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造成损失,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扶养来源。
9.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一般而言,侵害程度越严重,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越严重,侵害程度越轻,受害人遭到精神损害的程度也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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