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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被侵权人死亡或被侵权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如何确定请求权人?

日期:2012-04-1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除一般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外,还应当关注被侵权人主体资格消灭时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权利人。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适用这一条款需要注意几点:

1.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为其近亲属。具体权利包括:(1)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可能存在的误工损失,若其支付了丧葬费,则依本条第二款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2)被侵权人白己支付医疗费用的,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3)被侵权人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作为被侵权人的单位主体资格消灭时,该单位分立、合并后承继权利的单位是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这里的单位是指自然人之外的所有非自然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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