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采取非暴力手段的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姆自由的,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等,不包括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致死,否则,应适用《刑法)中的其他规定。
2.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