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役使等。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欺骗、引诱等手段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而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无此目的者,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重要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刀、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养或者与之结婚,但不是为了出卖,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人贩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在收买时受害人是否表示同意,均不妨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剥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文定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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