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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如何看待社会亲子鉴定增多的现象?
    日期:2012-05-24 点击:145次

    如何看待社会亲子鉴定增多的现象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父母有同样抚养的义务,但这个抚养义务的前题条件是在男方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已经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如果男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自己亲子,他的生育权、知情权无疑是得到了侵犯。这就成为要求亲子鉴定法律依据。

  • 亲子鉴定结论合法性解析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日期:2012-05-24 点击:554次

    亲子鉴定结论合法性解析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关于当事人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41次

    关于当事人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解析 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 亲子鉴定及亲子鉴定的分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33次

    亲子鉴定及亲子鉴定的分类法律解析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 最高院关于可否应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批复
    日期:2012-05-23 点击:448次

    最高院关于可否应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批复 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渗杂有复杂的情绪、伦理因素,所以,对于亲子鉴定申请的准予否,法院持谨慎态度。除非申请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实鉴定的必要性,否则,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予。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 胎儿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137次

    胎儿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胎儿亲子鉴定是否会对孕妇和孩子有没有影响和伤害呢,这是每个想要做鉴定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做胎儿鉴定最大的难度就是取样,因为取样(胎儿绒毛或者羊水)要确保不能伤害胎儿。其实对于抽取胎儿绒毛或者羊水是否会造成伤害,这个完全不用担心,因为这项技术现在已经非常成熟,“不管是抽取绒毛还是羊水样本,都和胎儿产前的诊断一样,不会造成任何的伤害。”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日期:2012-05-21 点击:338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日期:2012-05-21 点击:257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曾任审判员的人员、专家学者,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律师等为兼职或者专职仲裁员。这些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依法行使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职权的人员,而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的审理工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日期:2012-05-21 点击:377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 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期:2012-05-20 点击:379次

    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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