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费,减轻劳动者负担 因为无需缴纳仲裁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数量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建议用人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要积极应对,尤其是要防范个别劳动争议转化成集体劳动争议。我们就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因为没有妥善处理与某员工之间的加班费争议,最终导致51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并导致了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对企业经营和形象都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权限制的一种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限制,因此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并无法律上的对价。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如果法律对此不做规定,或者规定的数额不合理,则易引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权,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何况,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之时或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就促使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谈判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不公平,也无力改变这种情况。
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法律解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前者是指不得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企业构成竞争的相同工作(即使具体工作不同,但所在企业与原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也在此列),而后者是指无论是否从事相同工作或职业,对于所知悉的原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都负有不披露不使用的义务。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对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被限制,经济上遭受不利益给予的弥补。劳动权利的被限制与补偿费是一种对价关系。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利,职工在职期间依据企业的保密规定和保密协议,当然负有保密义务。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之因执行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解析 因执行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那么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就属于终局裁决。但事实上,此种情形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劳动标准执行问题,与立法所规定的标准明确的终局裁决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将此认定为终局裁决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意图。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此,笔者建议制订统一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以确保该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在用人单位起诉时,劳动者尚未起诉,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劳动者又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劳动律师网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及注意事项解析 派遣劳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应行政、劳动及民事责任。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伤、工亡等相应向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申报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义务。依照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需要及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特长,调整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甲方可根据公司薪酬政策、运营状况和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表现来调整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派遣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应按每人支付 元违约金,因乙方过错引起甲方对其派遣人员赔偿的,乙方应全部赔偿甲方因此形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赔偿款、甲方参加与乙方派遣人员的劳动仲裁及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甲方处理与乙方之间纠纷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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