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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减轻责任的事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本条还明确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该规定也体现了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害责任的不同。民用核设施如果发生核事故损害,波及的范围广,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因此责任更为严格,不论受害人有无过失,过失程度如何,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经营者都不能减轻责任。相比之下,高度危险物发生损害的危险程度一般逊于民用核设施,因此,在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合理的。毕竟高度危险物的危险性也很高,一旦造成损害,对其周围的环境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也很大。因此,本条将减轻责任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受害人行为方式、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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