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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高空作业致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7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也称为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标准规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是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低于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低于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低于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高空作业在实践中很常见,包括高层建筑施工、在建筑物顶部安装广告牌、对高层建筑物表面进行清洁工作等,都属于高空作业。根据这里的解释,民用航空运输不属于高空作业,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因坠落物体造成地面人员损害的,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如果是高空缆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属于高空作业,适用本条规定。

高空作业致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中,承担高空作业致害责任的主体“经营者”就是从事高空作业的作业人。所谓的作业人,不是亲自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而是高空作业的占有人,即占有、组织进行高空作业的人。

由于高空作业是高度危险作业,作业的占有人应当极尽注意义务,采取特别的必要措施,防止出现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作业人就违反了对他人权利的不可侵义务,具有违法性。同时,由于高空作业致害责任经常与工伤事故责任竞合。对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高空作业的作业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造成本单位工人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临时雇用的工人,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作业人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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