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年过八旬,老伴几年前就去世了,儿子在城里结了婚,很少回家。看到老人很孤单,生活没有人照料,王大爷的侄子小王于是主动照料老人的生活,每天和妻子帮助老人洗衣打扫,一日三餐还都让王大爷在自己家吃饭,如同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般。王大爷生病时,也是小王一家在医院照料并承担医药费,乡亲们都说这侄子比王大爷的亲儿子还要亲。王大爷去世以后,他在城里的儿子回到村里,想要把老人留下的半亩田、两间房子以及家具等都卖掉,但是村民们都说,这些年一直是小王在照料王大爷,遗产中也有小王的份儿。但是王大爷的儿子却说自己是王大爷的儿子,是唯一的继承人,而小王只不过是父亲的一个侄子,根本就没有资格分遗产。那么,小王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得王大爷的遗产呢?他应该怎么办呢?
在现代社会中,年轻人大都不甘心于待在父母身边,都希望到外闯荡,并且在外定居,只剩父母独自生活,导致父母在年老时,没有人在身边照顾。而周围的一些好心人有可能会自愿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职责,法律为鼓励这种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特意在《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也体现了我国尊敬爱护老人的优良传统。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上述法律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财产,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关于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分配遗产时,既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情况,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经济需要的状况,困难大的多分,困难小的少分;他们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两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该条对尽了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了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大爷的侄子小王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他对王大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适当分得遗产,其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可以多于王大爷的儿子的份额,也可以少于王大爷的儿子的继承份额。如果王大爷的儿子不同意,小王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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