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经过多年打拼,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财产,一直存在银行里,子女们都不知道。周某晚年时因为年老体弱,就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不孝顺,不但不照顾周某的生活,还经常打骂虐待周某。周某无奈,只得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自此周某之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老人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那么,这样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急剧增多,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有些子女不但不赡养老人,还对老人有虐待行为。为了惩罚这一类人,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他们对老人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这“四项内容”,是应当丧失继承权且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司法实务中,这“四项内容”要注意以下问题: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执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被虐待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具体加以确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周某之子不再享有继承权。周某之子不但不对周某履行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虐待周某,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可以剥夺继承权情形中的“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所以周某之子的继承权被剥夺,不能继承周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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