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家里的独子,从小被娇生惯养,对家庭也没有责任心。结婚以后,刚开始他还有所收敛,但是不久就“旧病复发”,居然公开和别的女人同居,而且,有一次王某的情人还跑到家里吵闹,非要住到家里不走。王某的父亲为此气得一病不起,临终前立下遗嘱:“如果王某能够痛改前非,认真悔过,和情人断绝联系,和妻子和好,并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则两年以后10万元存款和住房都由王某继承;否则,所有遗产都由孙子继承,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管理和支配这笔遗产。”父亲去世以后,王某丝毫没有悔改的意思,反而变本加厉。后来,王某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其妻子却说,王某没有完成父亲要求的事情,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王某能不能继承遗产呢?
继承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继承法作为私法领域调整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国民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只要有遗嘱并且合法有效,就要按遗嘱执行。在遗嘱继承中,有些是附义务的,继承财产的前提是义务的履行。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履行遗嘱中的义务,否则不能继承财产。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虽然王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由于王某的父亲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应该执行遗嘱,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王某父亲遗嘱里虽然写明了王某可以继承遗产,但是同时也申明继承遗产的前提是其能痛改前非,认真悔过,和情人断绝联系,和妻子和好并抚养孩子。为确保王某履行这一义务,老人还特意设定了一个两年的考察时间,王某必须在这两年时间里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后,才有权利继承遗产。王某在父亲死后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变本加厉,没有履行遗嘱中的义务,所以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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