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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80次

    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55次

    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如果催款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上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认定担保人承诺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成立了新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新保证合同中未能明确的内容,应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65次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反驳。只要当事人在答辩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该对其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反诉。

  • 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223次

    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 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70次

    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 代位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15-02-06 点击:265次

    代位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为解决送达难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主张债权送达文件的问题,除以直接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外,以快件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没有受送达人签收手续的,如债权人对送达文件中载明的受送达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称谓、需送达文件的全部内容、加盖的印章及送交办理快件邮寄手续过程进行公证证明的,法院应当确认其主张债权的效力,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226次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未经开证担保人同意的,如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或为远期信用证,且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则押汇协议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并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的,开证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如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而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未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押汇协议虽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但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开证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 关于票据的公示催告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349次

    关于票据的公示催告问题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70次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以最高额保证为基础订立的借款合同,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可能再发生新的债权时,最高额保证债权特定。清偿期限届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审理存款、借款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298次

    关于审理存款、借款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提前收贷。金融机构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提前收贷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主张赔偿因提前收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保护的损失范围包括办理提前收贷的手续费用和不超过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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