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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92次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其中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就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22次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 经营者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特定产品除外。所谓新产品,是指经研究开发、初步技术鉴定或者实验室阶段试验成功,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者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处于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通常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或在结构、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都属于新产品。为了鼓励经营者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产品进行改进与创新,加速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国家允许对新产品试产、试销并对试销新产品的试销期作出了一些规定。

  • 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21次

    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这是对经营者如实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义务性规定。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财务活动,是经营者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成本是构成价格的基础部分,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经营者只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各项生产经营成本,才能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从而为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与制定价格提供最基础条件。

  • 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29次

    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我们认为,只要经营者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等等手段获得的超额利润,以及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经济方式取得的利润都属于合法利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创造的部分价值就是合法的利润。

  •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日期:2013-07-26 点击:115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由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规律。但是,价值规律是通过供求状况起作用的,价值对价格的决定不能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供过于求时,价格呈下降趋势因此市场供求状况是经营者定价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依据。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是:价格决定供求,供求影响价格,价格又制约供求。

  • 经营者定价基本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187次

    经营者定价基本原则的规定 经营者制定价格,还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只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所谓合法原则,是指进行一切活动、解决一切问题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日期:2013-07-26 点击:707次

    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正在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然而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由放任、为所欲为,所以本条着意强调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为此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学生中途退学可以要求学校退还部分学费吗
    日期:2013-07-22 点击:442次

    学生中途退学可以要求学校退还部分学费吗。依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退还其余的所收费用。依靠社会力量创办的学校,如果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而误导学生上学,之后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 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交纳赞助费吗
    日期:2013-07-22 点击:315次

    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交纳赞助费吗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改建或者新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集资,如社会筹资等,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给予一定补助。但是,学校不可以将这笔费用强行分摊到学生头上,让学生家长来承担学校的建设费用。当然,家长的自愿捐助除外。

  •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日期:2013-07-20 点击:433次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自愿赠与有何区别呢?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往往主动互相赠送一些礼物,或者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或其家长送一些礼物。中国自古为礼仪之邦,这种礼尚往来是人们的习惯所认可的,法律也不予以禁止,它不能被视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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