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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23.保证期间已届满或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情况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上签字或承诺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如果催款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上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认定担保人承诺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成立了新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新保证合同中未能明确的内容,应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保证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4.保证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存在保证期间的计算问题,只是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定。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独立于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应 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无效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25.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的,如何适用法律?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权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时,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抵押人、保证人对担保债权行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

26.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需要另行起诉追偿债务?

在判决书中担保人的追偿权已被确定,追偿数额和追偿对象明确、具体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根据具体给付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其追偿权,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经劝告不撤诉的,受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7.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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