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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16.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17.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判令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及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约定行使释明权,以决定是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实体问题。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通过另诉或反诉行使?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反驳。只要当事人在答辩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该对其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反诉。

19.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审理程度?

法院应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认定,即根据证据规则审查相关证据,根据证据情况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是否到期等。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21.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22.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抵销权的,法院是否合并审理?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并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条行使约定抵销权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确实充分证据,用于抵销的债权属尚不确定的,法院不应进行合并审理,提出行使抵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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