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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28.《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

包括《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涉嫌犯罪但已死亡,没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是否适用保险合同中“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

(1)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当事人是犯罪行为参与人,其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即具有明显的犯罪嫌疑;

(2)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

(3)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0.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1.投保人在病历中对其病情的“主诉”,能否作为证明其投保时隐瞒病史的证据使用?

答:医院病历中,投保人对自己病情的“主诉”内容记载明确的,包括病症、患病时间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2.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后果上是否一样?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费率高低的,保险事故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退还保险费。

33.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人寿保险单?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非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34.商业医疗费用类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5.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是否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不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但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的除外。

36.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尚未实际赔偿时,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或已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所约定的,即使尚未实际付出,被保险人亦可起诉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未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或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所约定的,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37.保险标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人定损金额的,如何处理?

保险标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人定损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修复费用理赔,但实际修复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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