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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的公示催告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票据的公示催告问题

十、以下几类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十一、公示催告的方式及期间如何起算?

公示催告的方式为法院将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公示催告期间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确定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定期限,自公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之日起起算。

十二、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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