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1.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是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可以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必须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口头通知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 当事人要求书面通知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1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应停止计算,待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计算举证期限。
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14.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对原告证据的审查结果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缺席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和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法院应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结果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以便当事人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事实不一致,属于在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法官行使释明权 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实体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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