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商丘市中级法院 王宏伟 许玉霞
随着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逐步推行和审判监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审判监督案件开始逐步增加。具统计,自2003年至2005年,商丘两级法院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含申请再审查案件)共计941件。2003年238件,其中申请再审查案件100件,再审案件138件;2004年321件,其中申请再审查案件123件,再审案件198件;2005年382件,其中申请再审查案件127件,再审案件255件。
一、主要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看,审判监督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138件,2004年198件,上升43.48%;2005年255件,上升28.79%
2.从案件来源上看,当事人申请再审、指令再审和院长发现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上升,2003年占35.21%,2004年占39.82%,2005年占54.96%。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再审案件的数量有明显下降。
3.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2003年至2004年受理再审案件中民事案件569件,占总数的96.28%。
4.从申诉审查来看,申请再审的比例上升,进入再审程序的上升。2003年申诉审查100件,进入再审51件,占总数的51%;2004年申诉审查123件,进入再审72件,占总数的58.54%;2005年申诉审查127件,进入再审79件,占总数的62.2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在逐年上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申诉权,维护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但在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对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缺乏限制条件。许多地方法院将申请再审案件的办理与申诉信访的处理混淆,有时申请人一封简单的申请信,就能启动一套严肃的审判监督程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2.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不能满足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由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没有完全规范化、统一化,刚性约束较差,致使程序公正、充分陈述、程序法定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得不到体现,认为法官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心存疑虑,不利于法官做服判息诉得工作。
3.当事人的诉权在审查程序中得不到有效保护。申诉人、申请人在递交了申诉、再审申请书后,唯一能做得就是等待。有的申请人在经过一段充满期望得等待后,等来得只是一张简单得驳回通知,使申请人除对原生效判决不服外,又新增对审查程序得不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缠访、上诉等现象。
三.解决的主要对策
(一)注重对申诉、申请再审材料的形式审查
要严把案件的进口。对申诉、申请再审材料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内容应集中在主体、期限、案件性质、管辖及再审理由等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和提交的申诉、申请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上,只有对属于可以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经合格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理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才能立案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应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申诉人理由。对申诉、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否则不予立案。
(二)严格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限制提起再审的随意性,确保提起再审的准确性,应严格限定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提起再审的条件。承办人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解结果是否自愿、合法、以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新证据是否足以采信且可能推翻原裁判等,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承办人接到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后,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由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真审查理由是否成立,原判必须通过再审改判纠正的,应核实申请人及原案当事人的现状后写出审查报告,并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
(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范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一、把好程序关。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承办人要首先审查抗诉对象是否正确。抗诉对象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第二、把好事实证据和原审裁判是否公正、合法关。抗诉的法定事实之一就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是否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应通过法定方式证明。检察机关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提起抗诉,如检察机关确有新的证据,只能进入再审程序后开庭审理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抗诉的法定事由之二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第3.、4项内容,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抗诉的条件,需要达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度。
第三、看抗诉内容是否超过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必须顾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见抗诉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诉为依托。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诉,检察机关除原审裁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外,不能主动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仅仅限于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而不涉及到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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