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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完善司法责任制之见
    日期:2015-04-24 点击:204次

    完善司法责任制之见完善司法责任制,要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责任感是工作态度,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追求。责任感来自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祖国的热爱,对人民的负责。各级法院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强化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工作上。

  • 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
    日期:2015-04-23 点击:134次

    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首先我们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到最少的地步。其次实现司法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置司法于阳光之下,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民众尤其是媒体的法制意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

  • 公民参与网络平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23 点击:234次

    公民参与网络平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应引起重视对于网络庭审的评价采取中介实名制,即在登录网络平台注册时必须采取实名注册制。网民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个人主张,但不得发表造谣、中伤、恶意夸大事实或结果的言论,否则国家司法机关可通过介入实名制网络后台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实现网民从无序化、非理性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的参与。

  •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及改革
    日期:2015-04-21 点击:678次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及改革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已经走过四十多个春秋,但对其理由的阐述并未发生新的变化,这一制度对于节省时间和财力,减轻群众讼累等方面确实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两审终审制的弊端日益凸现。

  • 我国物权行为体系设计
    日期:2015-04-18 点击:63次

    我国物权行为体系设计物权行为的概念: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出发界定物权行为;第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角度界定物权行为;第三,从独立性和无因性角度界定物权行为。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全面地体现了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萨氏物权行为理论,故认为物权行为指由物权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要式行为。

  •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日期:2015-04-18 点击:239次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日期:2015-04-17 点击:100次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可预见并不等于无法想象,只是由于当事人已知或已预见事理范围之外,而忽略、排除在正常经营风险之外。正常经营风险是市场规律作用必然结果,订立合同追求经济利益是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但是当事人也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市场规律是有正常经营风险的。因此,这种正常经营风险被推定为“甘冒正常经营风险”。一般认为,风险后果超过平均利润率都被视为难以预见的,应该划入情势变更范畴。

  • 论隐私权
    日期:2015-04-17 点击:104次

    论隐私权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隐私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的隐私一词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的公众心理;每一个人都希望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众心理,我们称之为人类的隐私意识。

  •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
    日期:2015-04-09 点击:168次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使基层人民法庭科学发展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质的飞跃,进而使基层法院扮演好自己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推动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

  • 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查分析
    日期:2015-04-07 点击:175次

    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往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太重视,认为有书面的证人证言就可以了,证人出不出庭无所谓。《证据规则》出台后,一方面有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另一方面法官也逐渐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除非证人有法定理由无法出庭,法官对不到庭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一般是不会采纳的。正是由于法官对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视,促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己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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