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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碎石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与公共道路堆物致害行为相似,近年来,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引发的致害事件逐年增多,同样值得人们关注和反思。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地面施工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使用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主要是以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方式为主。
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下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损害的责任认定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好意人过错和搭乘人员自身过失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买卖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虽名为《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但实质上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可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赵某对涉案车辆进行买卖,王某陈述其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上述协议书订立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认定为无效。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并且重新认定各方责任
涉交通事故纠纷案的10个实务问答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对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涉及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不公平,还能撤销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行为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当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电动车一方是否肯定不用赔偿,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城乡道路不清晰,靠右行驶最安全经典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城市道路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划分清晰,而城乡结合部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相对不完善,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对于未标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并不意味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穿行,相反,因道路没有标识,驾驶人员更应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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