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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之子女赡养义务
    日期:2021-03-30 点击:303次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之子女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 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日期:2021-03-29 点击:246次

    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离婚时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

  • 分居妻子擅自收养一女,丈夫是否可以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日期:2021-03-17 点击:206次

    分居妻子擅自收养一女,丈夫是否可以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收养是组成家庭关系的方式之一,是为了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收养法保护的是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权利,也保障收养人预期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稳定合理的收养关系应予以尊重。

  • 民法典中对于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日期:2021-03-11 点击:690次

    民法典中对于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日期:2021-03-03 点击:1235次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伤残赔偿金项下的赔偿项目,故应当按照伤残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予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自扶养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中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2021-03-03 点击:582次

    民法典中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邓某和刘某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邓某虽然年满60周岁,但因没有子女其一直依靠自己务工维持生计,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有劳动能力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同时段的互相扶养,即被扶养人既要扶养配偶,也要扶养自己,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除以2。

  • 关于分居妻子擅自收养一女 丈夫多年后请求确认无效案例
    日期:2021-02-18 点击:130次

    关于分居妻子擅自收养一女 丈夫多年后请求确认无效案例“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高雁说,收养是组成家庭关系的方式之一,是为了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收养法保护的是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权利,也保障收养人预期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稳定合理的收养关系应予以尊重。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会有什么变化
    日期:2021-02-09 点击:1382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会有什么变化《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收养人有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日期:2021-02-08 点击:307次

    收养人有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近几年,虐待、性侵养子女的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有些收养人利用养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孤立无援的状态,并对其实施侵害,这是突破了道德底线、完全不可接受的行为。出于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民法典》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日期:2021-02-07 点击:272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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