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故可确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还贷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原告占较大贡献,被告占次要贡献;同居关系终止后还贷部分。因为此时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没有参与,由此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还贷全部由原告作出贡献。
解除“同居关系”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路和任雪并未登记结婚,二人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此时李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权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他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是予以受理的。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婚约财产该案例涉及同居期间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问题。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民法中,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没有条件的给予被赠与人,被赠与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该民事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最高法院: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原则地一味强调保护。徐某某与郭丙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双方自愿选择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期间的“忠诚协议”能否守卫忠诚根据通说认定,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若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相应赔偿金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通过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忠诚协议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的法律问题:子女、财产、债务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则。而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案例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梅和小强因为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法院对此可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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