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最高院民一庭: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同居关系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婚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比如,房子、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家具谁买的就是谁的等等。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般来讲就是谁出的价钱高,谁实际在管理来确定该物品归谁所有,确定后,有所有者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同居析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同居在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利等纠纷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的难点。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今日,小编为您解答。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争议的处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但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人身关系的法律认定与处理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的结果,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归谁所有案例分析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违法的与有配偶者同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与有配偶者同居一方是否知晓对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恶意较难认定,轻易保护自称“被小三”一方的利益极有可能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一方的利益。因此,与有配偶者同居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分居或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是否“被小三”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同性恋人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确认所有权份额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产权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是一种行政审查行为,并不创设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确定诉争房屋的归属,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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