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学研究会对于同居关系的建议,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
同居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要保护女性,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就造成了在北京的审判实践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大大地多于女方,而在哈尔滨则女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多于男方。
同居纠纷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未作财产约定,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额是按照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参考的,而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住房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她们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同居关系纠纷权益受损多为女性儿童,法院的张庭长说,为了确定孩子的真实父母,在开庭前,法院还将对孩子和原被告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不少案件即便立了案,但被告在香港迟迟不肯过来,深港存在“一河之隔”,根本没法审理,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便开庭判决下来,不少案子的执行也常常遇到地域相隔的障碍。
人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所占比例较小,事实婚姻更少。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1032件上诉案件中,仅有26件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有关,占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低者为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探析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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