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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 情侣反目为分手签订协议,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
    日期:2022-12-05 点击:145次

    情侣反目为分手签订协议,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本案中的“分手协议”是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性义务和要求,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对等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双方的自觉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执行力,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阿伟的起诉。

  • 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日期:2022-12-03 点击:248次

    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法院判决:返还财产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钱款财物,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想象,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或者稳定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追求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现实的恋爱婚姻中,甚至出现了物质化的不良倾向,该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予抵制。本案中,在李男和赵女认识交往过程中,因赵女网贷的原因,由李男转款给赵女用于还贷,李男也认可转款40余万的目的是用于偿还赵女的网贷,其性质属于赠与,赵女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转款目的业已实现。

  • 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日期:2022-11-13 点击:124次

    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识近8年,恋爱长达3年,张某基于恋爱关系向李某转款108笔用于生活、学习等,多为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且部分转款中附有“别饿着了”、“生日快乐”、“老婆圣诞节快乐!爱你”、“圣诞节快乐”、“新春快乐,万事如意!”、“爱你爱你我爱你”等有特殊含义,不应当认定为借款。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多数属张某自愿赠送的转款行为,而非借款。

  • 恋爱谈崩,女子怒刷前男友银行卡近33万买房,法院判了
    日期:2022-11-11 点击:149次

    恋爱谈崩,女子怒刷前男友银行卡近33万买房,法院判了当今社会,同居男女持有、使用另一方银行卡者绝非个案。但恋爱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随意支配他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岳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支配对方大额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

  • 同居期间为对方子女购房出资款的司法判定
    日期:2022-11-10 点击:187次

    同居期间为对方子女购房出资款的司法判定双方无财产共有的基础和合意。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类型。首先,从购房目的及房屋登记情况看,案涉房屋由侯小某购买后归其所有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伍某对案涉房屋出资,应认定为对侯某享有债权,并非共同购买行为,该种债权不能转化为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份额的物权,故不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日期:2022-10-31 点击:132次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婚约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与一定的财物,一般具有一次性和数额较大的特征。经查,胡某、王某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转账金额为300元以上的共计42次,转账总金额为84659元,其中转账金额为520元的共计12次。520元并非一般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520为“我爱你”的谐音,应认定具有赠与性质,胡某向王某转账高达42次,且数额不等,明显不符合彩礼一次性和数额较大的特征,胡某也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具有彩礼性质。且二人恋爱期间王某向胡某转款13000元,并为其购买手机,王某预定酒店支付3866元供二人消费。

  • 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2-10-30 点击:130次

    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

  • 恋爱期间交付保管的钱,没有明确为赠与,分手后可以追回
    日期:2022-10-28 点击:158次

    恋爱期间交付保管的钱,没有明确为赠与,分手后可以追回原告陈某在与被告杨某恋爱期间,将存款及收入“交给”被告,是基于双方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彼此的充分信任,并不能认定为赠与或者保管关系,认定为管理较为恰当。原告陈某在转款前也知道被告杨某没有工作和收入,因此该管理还应包括占有和有必要的、合理的支配。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后,被告应返还原告之前“交给”其的款项,但可扣减必要的日常开支。最终,合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陈某3万余元。

  • 婚姻家事类案件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日期:2022-10-27 点击:100次

    婚姻家事类案件同居、事实婚姻问题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 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日期:2022-10-24 点击:123次

    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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