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虽然张某举证证明其曾多次向李某转款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案涉的转账款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原系成年人间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关于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均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为每人50%,为啥不能分一半?法院认为,房产登记系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的登记,其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权人内部产权分配协议的效力。对于共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内部的产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例如:借名买房中登记产权人及实际产权人之间的争议)。
恋爱分手,这张20万元欠条是借款吗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动辄数百笔,部分款项数额非常小,有的仅有几元甚至更少,双方的资金往来用途不清,交付方式有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及偿还信用卡、亲情卡支付、购物等多种渠道。但是,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相关支付交易记录无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中,文女士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因小张主张赠与证据不足,最终认定该车辆为共有财产,应当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通过判决书中的充分说理,从情理法的角度让当事人最终都能服判息诉。案例是最好的教育,借此机会,想要提醒恋爱中的情侣们,爱情虽美但也要保持理性。对于礼尚往来赠送的小礼物及消费性支出可以被视为赠与,分手后无需归还,但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大额礼物,在法律上被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顺利结婚,是可以要求对方归还的。”
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签订的财产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婚外同居关系本身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德,而基于不正当婚外恋关系签订的财产性补偿协议同样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且张女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外恋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分手补偿协议是为了解决刘某与张女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分手补偿协议不产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恋爱期间的转账算不算借贷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杨某对信用卡欠账进行了结算,杨某应当偿还借款。因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转账记录,均未注明款项的性质,故难以认定双方金钱往来存在借贷合意,对转账差额抵消本案借款没有相关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于有人把“同居”的法律问题讲清楚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选择不婚或晚婚,同时以“同居”的方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2016年北京地区基层法院全年审理的同居关系类型案件多达上百件。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同居时工资、奖金、继承、赠与、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形的认定规则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参照《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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