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同居析产栏目:同居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与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律师针对同居行为引起的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提供咨询和服务。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认定,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居期间债务承担的问题,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争家产的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约定分手费,解除同居怎么处理,同居期间接受赠与财产,财产归属问题,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你应该关心的法律问题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分手后,哪些钱你可以要回来?双方转账次数频繁,金额从几元到数千元,显然是基于双方有恋爱关系和将来结婚这一基础,将其解读为借款略欠妥当,不宜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可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
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该如何分割?情侣未婚同居时购得的房产,分手时到底该如何分配?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婚约期间赠送豪车 退婚后车款是否应返还?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在恋爱关系破裂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蒋某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蒋某向王某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蒋某已将上述款项向王某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
为爱同居后,彩礼、孩子、房子怎么办?若双方于同居关系期间共出资置办房产,可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份额;支付购房款时,可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解除同居关系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男子向前女友索还15万,法院判“不用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