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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目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法律冲突与对策
    日期:2015-04-07 点击:154次

    目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法律冲突与对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

  •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
    日期:2015-04-07 点击:173次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

  • 论离婚纠纷案件中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日期:2015-04-03 点击:257次

    论离婚纠纷案件中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广大农村,很多村民尤其是村干部受陋习、传统陈旧观念影响,存在有错误认识,他们认为离婚后妇女已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属于外人,当然不能再继续承包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妇女离婚后承包地应当收回。一些乡村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离婚后妇女的承包地在土地调整时一律收回。为离婚妇女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重重障碍。而离婚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根本无力对这些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一些传统陋习作抗争,这也是目前导致离婚妇女不敢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 价值较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
    日期:2015-04-02 点击:228次

    价值较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 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做法及建议
    日期:2015-04-02 点击:322次

    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做法及建议一方的行为产生的债务推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严格限定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依据家事代理权的构成特征,判断能否成立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属于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若超出家事代理范畴的,则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乃至整个家庭都从中受益,夫妻另一方如有异议的,由其对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能举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只能由借款一方归还。

  •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日期:2015-03-26 点击:133次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债权人主张权利,理应就权利内容负举证责任。如同上所述案例那样,争议的债务往往是出现在夫妻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尤其是负债的配偶方,这让举证成本以及举证难度会大大增加,而且也有失公平、公正。

  •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5 点击:511次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
    日期:2015-03-23 点击:303次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借条日期虽然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但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徐某和葛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徐某作为直接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向徐某追偿的权利。

  •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
    日期:2015-03-21 点击:327次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对于原告的限制可以提前至起诉半年之前,按照通常情况,起诉半年之前相对应于离婚诉讼起意时间,该时间至起诉时,夫妻感情基本已经恶化,共同生活或者举债减少,将该期间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较为符合常理,当然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该时间只是估算。据此,原告起诉之前半年之内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此仍然存在例外,如果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仍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告,由于其被动性,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影响。

  •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3-21 点击:120次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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